浅析工程款清欠中录音催讨应注意的要点
发表日期:2021-10-11  浏览:1038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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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款清欠中,为了能够固定催讨成果,保存证据,我们有时候需要录音、录像。如何保证录音、录像的合法性、有效性,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录音、录像证据的法律规定

录音、录像能够通过记录当事人的对话、行为等直观、客观的反映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实,因而作为一种合法证据类型,被人们所广泛的采用。

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以前,因其常常以录音、录像带或是光盘的形式被提交至法庭,一直被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现在随着电子产品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频繁的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更多通过******、录音录像设备等电子产品进行录制,并储存于******或U盘等电子介质中,所以法律将其认定为电子数据。不论录音录像是以何种证据形式存在的,我们都可以明确一点,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的。

正是录音、录像的便捷、直观、客观,频繁的作为证据采用,法律也对其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和标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第90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录音、录像证据制作要点

1、手段合法

一是收集手段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等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干扰个人生活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收集手段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形成或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采取******、胁迫、非法拘禁、******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偷录、******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收集手段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如收集录音录像违反人伦、违反正义观念的,也会导致所收集的录音、录像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2、不存在疑点

视听资料不能存在剪辑、拼接或无法辨别等问题,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保证录音、录像证据的真实。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视听资料存疑的,一般可通过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来甄别。

3、保留原始载体

在对方提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所以我们要保留原始的录音录像工具,确保录音的真实性。

4、注意细节

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电话录音,******采用自带录音功能的电话进行录音,尽量将从接通到挂断的整个通电话的过程均完整保留,接通电话后,应确认对方的身份,并重复其姓名及职务,尽量使用普通话,在通话涉及时间时,尽量将年月日说全,对于对方含混不确认的事项,可以在通话中进行重复,对方不否认的,也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态度及认知。电话录音还可以和电信公司的通话记录相互佐证,该通话记录会有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及通话时长,这样,从电信公司打印出来的通话记录就可以作为其他证据对该电话录音进行佐证。对于谈话录音,则应将谈话现场选择在较为安静的场合,并注意控制参与谈话的人数,否则谈话的录音可能会无法听清或无法确认说话人,影响证据的使用效果。